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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和平大街2排3号(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镇**村**号)。2020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静海区子牙镇鑫香居饭店门口出发,沿新津涞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津涞公路53公里300米处时摔倒,造成被告人唐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0.8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他人报警后,被告人唐某某在现场被民警查获到案,经讯问,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勘查笔录;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系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宏武

                                检察官助理 李  静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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