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家中吃午饭时饮用了二两泡酒和一罐啤酒。当日13时35分许,唐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川F4****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其位于广汉市**镇**村**组**号的家中往广汉市三水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广汉市雒城镇长沙路东二段108国道桥下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民警现场挡获。经鉴定,在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89mg/100mL。以及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爱玲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位于广汉市**镇**村**组**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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