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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1322000********, 汉族,专科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镇**村**组。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搭载其两名女性朋友回家。当日9时许,唐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搭载其同学潘某某、袁某某、蔡某某、李某某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与二江路交叉路口时,与同方向由张某某驾驶的川AB*****号电动自行车、朱某某驾驶的川AA*****号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致三车受损,张某某、朱某某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朱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唐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0.0mg/100mL。

    案发后,唐某某对张某某、朱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无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景良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联系电话:18582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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