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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37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8********,汉族,大专文化,系安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合肥市瑶海区裕丰花市附近上裕溪路高架,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岗路下桥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检测,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

3.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85515**** 

2.案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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