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小区**栋,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9时53分左右,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粤FW****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雄中路水南桥路段时,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6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8月27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唐某某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6.97mg/100ml。
2020年10月21日20时49分左右,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韶关市南雄市雄中路水南桥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4mg/100ml。2020年10月26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唐某某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7.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为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辉林
检察官助理 聂金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9页。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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