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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26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杏坛**厂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唐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时41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路**对开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唐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唐某某已履行赔偿义务。

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9.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 7月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67****26;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一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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