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8********,侗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乡**村**组**号,现住会同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4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和几个朋友在**县**镇的一个工厂门口吃晚饭,期间,唐某某用一次性杯子喝约二杯白酒。20时许,唐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延着***国道回其家里,21时38分许途经会同县**镇**村路段时,因酒后驾车,引起对车辆操控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撞上马路边右侧的护墩上,造成唐某某本人受伤及其驾驶的湘******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路过的司机报警,会同县交警大队派警赶到现场处置事故。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交警发现唐某某满身酒气,随后,唐某某被送至会同县人民医院抢救,并抽取了唐某某的血样。7月17日,会同县交警大队将唐某某的血样送至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意见为: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查明:唐某某醉驾时持有C1型驾驶证。2019年7月19日,经会同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相关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爱民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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