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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68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4********,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道**栋**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小区**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23时46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道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56.98mg/100m1(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提取血样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5.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98762****。

2.案卷和证据材料__1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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