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组**号。2013年11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15时15分,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云D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曲靖市会泽县金火线K26+100M处时,与朱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AQ****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认定,唐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属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蕊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802****)
2.卷宗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