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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住广东省乐昌市****附近出租屋,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2时2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湘 D6****号小型轿车沿乐昌市人民路由城关中学路口往天本园路行驶,当行驶至人民南路与天本园路交叉路口红绿灯时被查获。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检验,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 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唐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建庆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4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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