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94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四川省蓬溪县**路**号**幢**单元**号,暂住地**镇**路**弄**号**室。2011年6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5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7时19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的小型轿车以70公里/小时的速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右转弯向东时,车辆失控逆向行驶至对向车道撞击由被害人姚某某驾驶沿**路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皖******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直接物损合计人民币3.7万余元)。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mg/ml,属于醉酒。经查,学诚路限速20公里/小时。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被害人姚某某报案仍在现场等待警察处警,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酒精呼气测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mg/ml、属醉酒的事实。
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调阅情况说明及目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因醉酒驾驶车辆且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
4.物损评估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证实事故造成直接物损合计人民币3.7万余元;被告人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另自愿补偿人民币7000元、获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5.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车辆保险单,证实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所持驾驶证件及所驾车辆均真实有效。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110事件单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唐某某的到案情况。
7.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病史材料,证实被告人唐某某的身份信息、前科及身体状况。
8.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菊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91712****。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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