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乡**组,住址同上。2010年4月9日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K3****号黑色雪佛兰轿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864公里处与张某某驾驶的豫HL****/豫H****挂号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唐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4.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孟阳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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