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街道**村**组,现住镇巴县**街道**村**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9时许,镇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镇巴县210国道1634公里进行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时,现场查获酒后驾驶陕F****7“江淮”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的唐某某,经呼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后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载卷。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210国道1634公里路段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其曾于2020年1月3日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被镇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所以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阿曼
检察官助理:高源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0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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