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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刑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职业:*****职工,户籍所在地:株洲市渌口区**镇**社区****号,现住:渌口区**镇**小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渌口镇派出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8日中午,被告人唐某某与同事汤某某等人一起在株洲市芦淞区**附近一餐馆内吃饭。期间唐某某喝哈尔滨啤酒二瓶。饭后,唐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餐馆出发,经伏波大道往渌口区渌口镇城区方向行驶,16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渌口区渌口镇伏波大道车管所门口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湘******号轿车相撞,造成唐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对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力238毫克/100毫升。2020年07月12日,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唐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247.38mg/lOOml。2020年08月20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唐某某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唐某某诊断为抑郁症(缓解期),目前有受审能力。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双方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唐某某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以上情节应从重处罚;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应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小雁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渌口区**镇**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869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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