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唐xx,男性,19xx年11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九龙街道xxxxxxxx,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唐xx驾驶云DWxxxx轻型自卸货车从罗平县九龙街道撒召村委会撒召村向阿鲁方向行驶。15时54分许,车辆行驶至非格村委会小阿启与撒召村委会撒召村分界处时,与对向由王xx驾驶的云DRxx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对唐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经提取xx血样送检,唐xx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唐xx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唐xx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唐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艳芬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xx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xxxxxx。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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