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村**号(以上均为自报)。2019年11月1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晚1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套挂粤JZV****号牌的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阜沙镇**对开路段处,因操作不当碰撞施工牌后摔倒而肇事,事故造成唐某某受伤的后果。随后,被告人唐某某在阜沙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51*******)。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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