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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双辽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盗窃罪,于2004年2月16日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取保候审。因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在双辽市**小区院内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吉CMV123的红色吉普车将小区0号门的监控杆撞坏,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6.7mg/100ml,随后进行抽血鉴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唐某某指认现场照片、人车合一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刑事判决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张某甲、徐某某、苏某某、白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讯问光盘2张;4.鉴定意见: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双电家园小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蕊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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