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3月2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R*****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淅川县九重镇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1.62mg/10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供述;2.证人唐某甲证言;3.鉴定意见 ;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杨定军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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