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4617,满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现住南票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0时07分,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持C1E证驾驶辽P*****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卧榆线6公里200米林带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2、涉嫌酒后驾驶人员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丹丁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地址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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