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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48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31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村**组**号。2017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汽车(车牌号粤Y4****)经过花都区狮岭镇盘古路时,与被害人周某甲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随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周某甲的侄子周某乙驾驶摩托车追至花都区狮岭镇盘古路与金狮大道交界处的红绿灯路口处,将被告人唐某某截停,被告人唐某某遂对周某乙实施殴打。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 ,含量为189.9mg/100ml。

2017年12月25日20时25分许,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民警黄某某与辅警全某某驾驶警车巡逻至花都区狮岭镇盘古路与金狮大道交界处的红绿灯路口时,发觉上址聚集了很多群众且有打斗声,遂下车查明情况。民警黄某某表明警察身份后,命令被告人唐某某立即停止殴打他人,被告人唐某某不听劝阻继续殴打被害人周某乙;民警黄某某上前制止被告人唐某某时,被告人唐某某用巴掌殴打民警黄某某的左耳。经法医鉴定,黄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面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8年3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唐某某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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