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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唐某某,化名“某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栋**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铭毅的见证下,本院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份,黄某甲(另案处理)以租金35万元/年的价格承租陈某甲位于湛江市开发区**号之一的七层楼房及附楼共4000平方米。2012年5月份,谢某某(已判决)持黄某甲堂哥黄某乙(另案处理)的身份证登记注册湛江市开发区******酒店,法定代表人为黄某乙。自2012年6月份至2015年11月份,谢某某等人组织了100多名卖淫女(技师),并根据卖淫女(技师)容貌、身材等将卖淫女(技师)分为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四个等级的价格在湛江开发区******酒店二、三、四楼客房为嫖客提供“一条龙”性服务的方式进行卖淫。该酒店的卖淫嫖娼场所分布在该酒店的二楼至四楼,一共有四十多间房。该酒店每天中午14时至次日凌晨2时营业,每天都有四五十名卖淫女(技师)上班,每天接待约160名嫖客,每天非法营利有10万元人民币。2015年3月至11月,有20681人次的嫖客到该酒店接受“一条龙”性服务;其中仅2015年10月,该酒店的卖淫女(技师)上钟卖淫高达5203人次。

******酒店聘请李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总经理;谢某某、庞某某(已判决)等人担任副总经理,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其中谢某某负责卖淫嫖娼场所全面管理工作并直接分管管理部(也称技师房)和财务部,负责招聘卖淫女技师、对卖淫女技师进行档次分类、管理卖淫女技师的上班表现、考勤、嫖资收取、卖淫场所资金运营及卖淫场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庞某某分管该卖淫嫖娼场所的楼面部及营销部,同时还雇佣二十多人在该酒店的卖淫嫖娼场所负责楼面部、营销部、管理部和财务部等工作。该卖淫嫖娼场所的大小事务均经谢某某决定批准。楼面部下设有楼面经理、主管、部长、服务员、咨客、钟房员等职务,其中徐某某(已判决)担任楼面经理、石某某(已判决)担任楼面主管,彭某甲、陈某乙、彭某乙(均已判决)等人担任楼面部长,汪某某(已判决)担任咨客。营销部下设有营销经理、营销副经理及营销主任等职务,其中张某甲(已判决)担任销售部经理,袁某甲(化名“某某乙”)、马某某(均已判决)担任营销副经理,张某乙、张某丙、黄某丙、蒋某甲、张某丁(均已判决)及被告人唐某某等人担任营销主任。管理部下设技师主管、技师部长及监督员等职务,其中薛某某(已判决)担任技师主管,林某某、尤某某(均已判决)担任部长、监督员。财务部下设有收银主管、收银员等职务,其中余某某(已判决)担任收银主管,戴某甲、陈某丙(均另案处理)担任收银员。招聘到的技师由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进行礼仪、性服务技巧等方面培训,培训完毕后就安排其上岗。

该卖淫嫖娼场所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而实行封闭式管理,嫖客到该卖淫嫖娼场所消费前要通过电话联系营销部的营销经理、副经理或营销主任等人,营销工作人员将嫖客手机号码的四位尾数报给咨客和钟房岗位预定好房间。当嫖客到达该酒店的一楼大厅后,大厅的楼面部人员就会接待前来消费的嫖客并通过对讲机向咨客核对嫖客手机号码的后四位数字,核对正确后才会打开锁着的大门让嫖客上到二楼,反之就会否认该酒店有“一条龙”性服务。嫖客上到酒店二楼后,咨客将其带到预定好的房间由营销人员或者部长接待,并且通知管理部安排五六位卖淫女技师到嫖客制定的房间供嫖客挑选,挑选成功后当场收取嫖资交到收银台入账。次日,谢某某会将当天收取的现金取走。如果嫖客刷卡付嫖资,则划款进陈某丁(另案处理)的账户。该卖淫嫖娼场所提供的性服务是“一条龙”性服务,包括卖淫女技师帮嫖客洗澡、口交、按摩及发生性关系等行为共约120分钟的服务。 

在该酒店经营期间,张某甲担任营销部经理,主要职责是做好营销部工作人员的考勤登记,通过派发工作名片、留嫖客联系电话等方式为该卖淫嫖娼场所发展和累积客源;做好嫖客前来该卖淫嫖娼场所消费的衔接工作,并为嫖客预定好房间,其每月领取3000元的工作底薪及为嫖客订房提成,其中2015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甲为酒店拉来嫖客2846人次,一共获取非法所得933217元。袁某甲、马某某担任营销副理期间, 主要工作是通过派发工作名片、留嫖客联系电话等方式为该卖淫嫖娼场所发展和累积客源;做好嫖客前来该卖淫嫖娼场所消费的衔接工作,并为嫖客预定好房间,其二人每月可以领取3000元的工作底薪及为嫖客订房提成。其中2015年3月至11月期间,袁某甲为酒店拉来嫖客3611人次,一共获取非法所得1210752元;马某某为酒店拉来嫖客1710人次,一共获取非法所得495214元。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黄某丙、蒋某甲、唐某某等人担任营销主任,主要工作是通过派发工作名片、留嫖客联系电话等方式为该卖淫嫖娼场所发展和累积客源;做好嫖客前来该卖淫场所消费的衔接工作,同时为嫖客预定好房间。其中仅2015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乙为酒店拉来螺客2330人次,一共获取非法所得668903元;张某丙为酒店拉来嫖客1292人次,一共获取非法所得423325元;黄某丙为酒店拉来嫖客1214人次,一共获取非法所得324247元;张某丁为酒店拉来嫖客1398人次,一共获取非法所得276217.63元,蒋某甲为酒店拉来嫖客1053人次,一共获取非法所得175239元;唐某某为酒店拉来嫖客394人次,一共获取非法所得791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对讲机、验钞机、人民币、计算器、电脑、U盘、POS机、手提袋、避孕套、名片等物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营业执照笔记本、银行流水账******酒店行政组织架构图、内部通启、通讯录、员工宿舍管理规定、楼房使用权转租合同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瑞、戴某某陈某朋梁某某王某某黄某丁巫某某周某某、陈某戊、边某某、刘某某等几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及同案人张某甲、徐某某、袁某甲、马某某、薛某某、余某某、石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黄某丙、蒋某甲、彭某甲、彭某乙、陈某乙、林某某、尤某某、汪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清点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湛江市开发区******酒店系提供卖淫嫖娼的场所,仍然为该酒店工作服务,并协助酒店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  标

检察官助理:陈康娇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麻章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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