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居民身份证4302811989********,198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2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方某某伙同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湘潭市岳塘区**站**大酒店成立卖淫团伙,在外通过招募和雇佣卖淫人员、业务员,通过业务员向某某、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游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对外发放传单、微信广告等方式招揽客人,通过卖淫人员莫某某、周某某等人为男客人提供有偿全身服务、性服务,卖淫人员对获利进行提成的形式组织卖淫,并招募经理以提升卖淫场所的营业效果。2017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方某某等人在湘潭**酒店内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然在其卖淫团伙内协助方某某管理卖淫人员,带领卖淫人员为男顾客提供有偿性服务,并协助发放工资,直至2017年10月14日该卖淫团伙被查处。
2017年10月14日,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对**大酒店卖淫场所进行查处,现场抓获了卖淫嫖娼人员6对共12人。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辨认等笔录;3、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执行,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惠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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