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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协助组织卖淫、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保安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沅陵县**镇**村**组。2018年7月1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2月25日至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伙同高某某(已判决)在东莞市**镇**村**大道**社区保安室内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唐某某在高某某没空期间,多次帮忙填写投注单据。期间,唐某某二人一共收受约25名参赌人员投注外围六合彩约三期,投注金额共计约4396元。

2017年5月16日2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述保安室内抓获被告人唐某某及七名参赌人员,并起回投注单据51张、赌资4396元。

2、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明知曾某甲、曾某乙(另案处理)有组织卖淫情况下,收受曾某甲给予烟、奶等好处的诱惑下多次向曾通风报信,以此方式协助曾某甲等人进行组织卖淫,并且顺利躲避公安机关在2017年4月份至2018年7月11日不定期的清查。曾某甲、周某某(另案起诉)经过商量后,于2017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由周某某出面到东莞市**镇**大道**号找到房东何某某租房,先将**楼的一间三室一厅的套房租下,一个月内周某某又向何某某租下了**大道**号**楼的一间三室一厅的套房。曾某甲、周某某然后以该两间套房为据点,并让未成年的儿子曾某乙(另案处理)出面组织卖淫,并向曾某乙传授了组织卖淫的经验。周某某每个月不定期联系房东,并由曾某甲出面每个月到西南村农民公寓旁基本固定的地点交租。曾某乙用一套曾某甲、周某某传授的管理经验组织卖淫女卖淫,规定了卖淫女上班的时间段,向卖淫女提供房间、床铺等硬件设施及避孕套、纸巾等消费用品,从卖淫女卖淫所得中抽取费用,每次抽取30元至50元。前来该据点卖淫的卖淫女最多一天有五六人,最少也有一人。从2017年4月份至2018年7月11日,前后跟着曾某乙卖淫的女子有数十名,曾某乙抽水所得共计15万元至20万元。曾某乙平时除了留下极少一些零花钱自用外,已经将绝大部分所得按时上交给曾某甲、周某某保管。

2017年10月份左右,康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其当时的女友“小不点”(身份不详)认识了曾某甲和曾某乙,后来从其它途径得知小不点在曾某甲和曾某乙的手下卖淫,由此知道曾某乙父子两人是做组织卖淫的。2018年5月,康某某劝其女友董某某(另案行政处理)去曾某甲那里卖淫,最后董某某被康说服,康某某将董某某介绍给曾某甲。后由曾某乙组织,董某某到东莞市**镇**大道**号断断续续卖淫了二十次左右。

2018年7月13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被东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六合彩单据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同案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另唐某某还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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