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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包庇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0********,汉族,文盲,农民,太和县**人大代表,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2日经太和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太和县公安局同意对唐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年12月11日主动到太和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派出所与**派出所民警上门搜查桑某甲住处和抓捕其丈夫桑某甲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说假话欺骗民警说桑某甲在外地未归意图包庇桑某甲,并授意其外甥桑某乙(另案处理)通风报信,结果民警在其家二楼卧室当场抓捕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桑某甲归案。案发后,唐某某经办案单位口头传唤后主动投案自首,并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搜查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证人桑某甲、桑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作为太和县**人大代表,本应该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但其明知道民警上门搜查抓捕被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而故意隐瞒真相作假证并授意他人通风报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包庇犯罪的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属包庇罪一般情节,其具有自首、初犯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宣告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维翔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太和县**镇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六十四页、补充材料四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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