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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现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4年3月27日申请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62533322********,发卡额度为2万元,后经本人申请临时增额至15万元。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且拒绝接听手机逃避催收,截至2019年6月15日,唐某某共透支本金149165.14元,利息20921.73元,应收费用37413.13元,合计207500元。2019年7月12日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9年7月16日将其列为网上逃犯,同年11月27日唐某某在吉林市昌邑区**小区**-**-***被抓获。经讯问,其对使用卡号为62533322********中银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被告人唐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2月30日分两次将中国银行信用卡所欠本金全部还清,截至2020年8月17日,唐某某已还清全部本息。

认定上述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抓捕经过、抓获破案经过、银行卡恶意透支报案书、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复印件、中国银行客户联系信息及催收记录、报表-历史逾期情况、额度调整历史记录查询、信用卡历史交易查询、分期付款计划查询、催收历史详细记录、信用卡已出账单查询、中银卡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吉林市公安局录制的讯问光盘1张;4.视听资料: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催收录音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于提起公诉前还清全部本息及费用、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44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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