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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白某某**镇**街**巷**号**房及**路**街**号**房内,以办理信用卡贷款为名,先后诱使娄某某、靳某某、王某某办理多张银行信用卡及手机卡并留存于唐处,后唐某某在未告知娄某某、靳某某、王某某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上述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2019年5月20日11时许,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司法审计,在上述时间内,唐某某使用上述银行信用卡的透支消费金额为人民币468875.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娄某某、靳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 雷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五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本案系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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