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13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2324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做二手车生意,住河北省无极县**乡**村**街**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明知楚某某不是车辆所有人且不能提供车辆合法手续,仍从楚某某处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购得中联220吨汽车吊1台,并通过他人伪造(2018)新42执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1份、伪造临时行驶车辆号牌1张,将该汽车吊以人民币196万元的价格卖给秦春雷。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5月9日至江阴市公安局要塞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出具的伪造的执行裁定书、伪造的临时行驶车辆号牌、买卖协议书、银行交易记录、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的裴某某、楚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伪造民事裁定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宁宇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