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广安区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唐某某以按揭的方式购买广安碧桂园翡翠湾3期2栋32-1号房屋。2018年2月,唐某某因缺钱便将该房屋以516672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李某某支付首付款后,唐某某将购买该房屋的相关票据、与开发商签订的相关合同原件交给了李杰。2018年6月,唐某某见房价上涨,未经李某某同意,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广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将该房屋以56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肖某某。
经鉴定:唐某某交付给肖某某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上加盖的“广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广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预售合同上加盖的“广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专用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宛秋
(院印)
2020年6月2日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