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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311975********,汉族,初中文化,桥西区**刻字部负责人,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排**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室。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6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唐某某经营的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街与新石南路交口西北角**营业厅二楼**刻字部查获多枚伪造的印章,包括国家机关印章两枚、事业单位印章一枚及公司印章八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唐某某供述,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景辉

                                 检察官助理:吕淑昆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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