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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介绍卖淫)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380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广州通过微信为嫖客叶某某介绍四名卖淫女子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区***酒店与叶某某等四人进行卖淫嫖娼交易。当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在涉案酒店401房查获嫖客叶某某与卖淫女子李某某进行性交易的违法事实,在涉案酒店405房查获嫖客蔡某某与卖淫女子曾某某进行性交易的违法事实、在涉案酒店408房查获嫖客刘某某与卖淫女子赵某某进行性交易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于 2020年6月16日在广州市白云区**镇***路**巷**号**房抓获唐某某。经查,唐某某介绍卖淫获利约3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桥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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