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5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甘肃省康县**镇**村**社。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微信搭识在足浴店消费的男性客人,为陆某某、莫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多次介绍卖淫,从中获取介绍费。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微信与何某某(已行政处罚)联系,双方谈妥由唐某某安排陆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为何某某提供性服务一次。当日17时许,陆某某至何某某暂住的本市崇川区**城**幢**室,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并收取500元。事后,唐某某从中收取200元介绍费。
2.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微信与何某某取得联系,双方谈妥由唐某某安排莫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为何某某提供性服务一次。当日17时许,莫某某至何某某暂住的本市崇川区**城**幢**室,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并收取500元。事后,唐某某从中收取100元介绍费。
3.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微信与马某某(已行政处罚)取得联系,双方谈妥由唐某某安排陆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为马某某提供性服务一次。当日20时许,陆某某至本市崇川区**酒店**房间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并收取500元。事后,唐某某从中收取200元介绍费。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的违法所得已被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莫某某、何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介绍陆某某、莫某某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昕颖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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