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唐*1,男性,1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619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罗雄街道******,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3月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2,男性,1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罗雄街道******,无前科。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1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唐*2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0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唐*1驾驶一辆号牌为云DH****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罗平县双洞路尚都时尚酒店门口路段时,与行人李*相撞,造成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1打电话给其子唐*2,唐*2驾驶白色云D6****号车带着妻子到达事故现场,唐*2对唐*1主动提议由他顶包,随后被告人唐*2拨打电话向110报警称其驾车肇事,之后唐*2驾驶云D6****号车与唐*1将李*送到医院抢救。警察到达医院调查谁是肇事车辆驾驶人时,被告人唐*2向交警作虚假证明,谎称是自己驾驶车辆肇事,而被告人唐*1则趁机离开医院。后经民警多次给唐*1家属做工作,被告人唐*1于2019年1月22日在家属陪同下到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唐*1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1、唐*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由唐*2顶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2明知其父亲唐*1驾车肇事导致李*死亡,仍作假证明包庇唐*1,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唐*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唐*1、唐*2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华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1、唐*2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补充侦查卷1册、卷补充材料15页、光碟1张、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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