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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某区,住宝鸡市陈某区**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09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宝骏牌陕C*****号小型轿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溪卫生院路口处向南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乘坐人:韩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韩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张某某经送宝鸡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认定:唐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韩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死亡注销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陕西宝鸡震鑫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培莹

2020年4月9日

附:

    1. 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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