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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250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国**局保安,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社**号,现住:贵州省义龙新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9月23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审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6日,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贵E****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义龙新区龙广镇往鲁屯镇宴家湾方向行驶,19时17分左右,行驶至鲁屯街道(小地名:鲁屯公租房安置区)处时,与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事故责任认定,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为,含量为82.77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头部及左下肢损伤,因枕骨骨折、颅底骨折、脑组织挫裂伤,导致颅脑机能障碍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通知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酌定从重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进行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恩艳

2019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2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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