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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现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灞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一无号电动三轮车沿秦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保税区公交站时,适逢王某某驾驶陕A****X号大型普通客车同向行驶至此停车下乘客,两车相撞受损,致唐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上高某某受伤,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事故。

经西公交司法鉴(法尸)字【2017】32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高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2017年08月20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灞桥大队西公交认字【2017A】第0726286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高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兵

2019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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