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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湘******轿车沿醴陵市渌江大道从桎木嘴路口驶往立三路口方向,当日20时28分许,途径渌江大道海关门前路段,遇相对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无法正确判明前方情况时,未减速行驶,致使与其驶向由左至右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邹某甲相撞,造成邹某甲送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26日1时许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醴陵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疾病诊断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民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2.证人钟某某、郑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证人邹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株洲市众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红生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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