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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8********,汉族,中专文化,沅陵县交通局职工,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居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沅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湘****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沅陵县**村驶往县城方向,其行驶至国道241线2266km+200m处时,将在道路边行走的被害人赵某某撞倒,被告人唐某某立即拨打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同月3日,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赵某某系因交通事故所致重症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琼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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