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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9********,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2019年12月3日17时许,驾驶车牌号为鄂A****6的小轿车,沿本市武昌区临江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横堤二街路口时,遇沈某某驾驶武汉S****6号两轮电动车搭载其外孙某某(9岁)在机动车道上同向行驶。期间,被告人唐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使用手机且超限速驾驶小轿车,致小轿车前部左侧撞向沈某某电动车后部,造成沈某某某某倒地。尔后,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小轿车将倒地的某某拖带并挤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司法鉴定,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部外伤,右侧第3-7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右侧胸腔积液、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湖北省医疗机构门诊通用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接处警登记表;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执法记录仪、行车记录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秋珠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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