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正民牌三轮电动车由龙南镇杨坊井岗村往县城方向行驶,18时30分许,当其行驶至龙南镇井岗水泥厂门口路段时,因注意路面动态不够,碰撞到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02mg/100ml。经认定,唐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唐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后被口头传唤至龙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廖某某能的证言;3.书证;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恰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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