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9〕672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5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9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0日15时23分许,唐某某驾驶**牌电动三轮车在205国道1146km+300m处路段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后由北向南逆向行驶,与由南向北薛某某驾驶的苏H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薛某某倒地后随即被由南向北张某某驾驶的鲁Q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7***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右后轮碾压,造成薛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唐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唐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太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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