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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9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牌号湘NZ16**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223由西往东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怀东高速入口对面路段时,因越过双黄实线左转弯连续变更车道,与被害人蒲某某驾驶的牌号湘N135**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以致发生被害人蒲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043586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及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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