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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二部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住漳浦县**镇**号,于2020年8月19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4时19分,被告人唐某某驾驶闽E7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24国道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324国道189km 800m处,右侧超车时与同方向右侧由刘某某驾驶的粤U1U9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驾驶人刘某某受伤、乘坐人吴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符合因暴性外力作用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唐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某无事故责任。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唐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2020年9月16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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