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4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日被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陕E****2号江淮牌轻型自卸货车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7省道与子午大道十字西100M处左转弯掉头时,适逢张某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唐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唐某某家属与受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5、辨认笔录、照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车辆登记情况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且掉头时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4年5月20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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