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Z104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11962********,土家族,文盲,务农,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住重庆市石柱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晚,被告人唐某某与马某某在石柱县**乡**村**坪(小地名)工地干完活后,唐某某驾驶自己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马某某,从**村**院子往**村村委会方向行驶,18时40分许,车辆行驶至石柱县中益乡官田路4KM+200m(双坝村店子坝)路段左转弯时,车辆侧翻,马某某摔下路坎当场死亡。路人随即报警,唐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之后被救护车送往石柱县人民医院救治。后经石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马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三轮摩托车,该车后轮制动无效。

石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驾驶后轮制动无效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唐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接报警回执单、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施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石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凤权

检察官助理:曾  燕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