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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48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汽车学校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小区**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渝BQ****号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美利花都沿嘉运大道往四联光电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嘉运大道蔡家老街上口路段时,遇前方被害人孙某某步行经人行横道横过公路,唐某某未避让行人,致使渝BQ****号小型轿车车头与孙某某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何某己人民币40000元。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后继发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车祸伤是导致孙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经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渝BQ****号小型轿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事发时渝BQ****号小型轿车行驶速度应为60km/h。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渝法医所[2019]病理A鉴字第132号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 王  盛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镇**小区**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一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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