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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80********,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某某**镇**村**组,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贵A8****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修某某龙场镇老客车站往油罗街方向行驶,行驶至**路街**花园路段右转进入工地时,撞倒并碾压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韩某某,造成韩某某当场死亡。2020年4月8日,经修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且未按安全规范操作,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唐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后,被告人唐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出警。2020年3月23日,贵州**建设工程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6.3万元;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周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住修某某**镇**村**组,联系电话1359513****;

2.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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