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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公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家里出发行驶至沅江市**镇**组“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刘某乙驾驶的由西往东直行的普通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找来其朋友张某某顶包。经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其行为构成逃逸。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甲、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使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靖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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