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现住湖南省嘉禾县**镇**街**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15日至9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湘LT****小型轿车搭乘李某某、欧某乙、欧某丙、欧某甲、欧某丁五人从郴州市火车站出发驶往嘉禾县城。凌晨5时许,途经桂嘉公路桂阳县**镇**路段时,因未注意安全行车,撞上道路右侧路灯,造成欧某乙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8月2日,唐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欧某乙在交通事故中所致的损伤属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了欧某乙等被害人人民币共计88007.7元,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商业保险单、唐某某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控告状、人民调解协议书、关于请求不予追究唐某某刑事责任的谅解书、委托书及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甲、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伤残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书华
检察官助理:孟星
2020年9月29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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