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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0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3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持“C1”证驾驶川S****8号牌小型轿车沿武大线慢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马湾镇陈黄村四组地段时,将横过道路的向某某撞倒,造成小型轿车受损,向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向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头部严重损伤,终因脑功能障碍而死亡。经认定: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向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3758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报警受理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现场照片、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户籍信息、谅解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20年0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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