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蓬安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四川省蓬安县**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闽******号轻型厢式货车由本区尾窖路左转弯至城北路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并确保安全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碰撞沿城北路人行横道由学府路往尾窖路方向行走的行人潘某某,造成潘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不承担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潘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赔偿谅解材料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尸表检验意见书等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思萍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